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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工作制度(试行)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6-03-15 18:34:17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54次 ]

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成都市交委出管处:

    现将《四川省道路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道路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文件范本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道路 客运 招投标 制度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

    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四川省道路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客运(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推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建立客运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通知》(川交函〔2006〕639号)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采用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方式配置客运经营权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征求相关运管机构意见后,将拟批准开行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和新增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在“四川省道路运输在线”上公示5日。申请人应按公示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客运经营申请。对有三个及以上申请人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和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在届满前60天提出申请。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客运经营权的,实行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

   第四条 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客运经营权的,招标人须在“四川省道路运输在线”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的客运经营权情况,主要包括客运班线、班线客运车辆数、旅游客运车辆数、中标企业数;

  (二)招标客运班线的起讫客运站;

  (三)经营期限;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五)报名和购买(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六)报名时应提供的资料;

    (七)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九)招标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十)招标投标监督人及监督电话。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客运经营权的,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客运企业投标。投标邀请书也应载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已从事客运经营的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参加投标。报名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报名人身份证。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报名的,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二)不具备经营拟投标项目条件的投标人,还须提供中标后承诺达到符合拟投标项目经营条件的有关材料;

    (三)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还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有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成员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联合体各成员的经营资格都要符合投标项目的要求,否则须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未从事客运经营的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供报名人身份证和拟设立符合拟投标项目经营条件的客运企业的有关材料。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报名的,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第七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准予购买(领取)招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见《四川省道路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文件范本》(附件)。

    第十条 投标文件中不得有加行、行间插字、涂抹或改写现象,文字间不得出现企业名称、电话、地址、负责人名字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等可能被分析出企业名称的资料,须有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补充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并加盖单位骑缝章的投标文件一式2份送达投标地点,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中服务质量承诺部分制成的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禁用图片、电子表格和页眉、页脚图案)。

    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在公证机构公证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等内容。


 第十四条 某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该项目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运输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委从四川省道路运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投标人企业基本情况部分,由招标人组织工作人员评分。

    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按最低一个法人单位的得分作为该联合体的得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将投标文件中服务质量承诺部分制作成格式统一、只有编号、没有企业名称(包括可能分析出企业名称的资料如:电话、地址、负责人名字、企业管理制度等)的投标文件,交评标委员会,由评委按照招标人制定的评标标准评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结果公布前,投标人发生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对评标过程公正、公平的评价和各招标项目投标人得分名次排序表。

    得分相同的投标人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名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将评标得分分别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得分有疑义的,可以申请查分。查分仅限于查本投标人的分数及统分是否有误。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在“四川省道路运输在线”公布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客运经营许可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在中标项目中所占的份额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签订《四川省道路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经营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道路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经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中标项目及份额、经营期限、经营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承诺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本年度发生一次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本年度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年度时间为: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每上溯12个月为1年,即本年度,上年度依次上溯。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旅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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